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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日(18日),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法官陈某一家4口被害案作出了一审判决,被告人朱建林、蒋志强被依法判处死刑;被告人朱建民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;被告人宗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
缘起
心怀不满预谋报复
2006年5月30日,临夏监狱提请给被告人朱建林减刑1年5个月。由于该朱劳动改造期间表现一般,又是累犯,故临夏州法院于同年6月20日依法裁定对朱建林减刑1年3个月。宣判后,因未达到该朱立即出狱的目的,便对承办法官陈某极为不满,遂怀恨在心,伺机报复。
同年8月9日,朱建林刑满释放。同年11月下旬某日,朱建林、蒋志强、朱建民与孟繁军(已畏罪自杀)密谋抢劫目标时,朱建林谎称陈某家有“千万家产”,极力鼓动暴力抢劫。之后,孟繁军、蒋志强、朱建民遂赞同并开始分头准备。同年11月27日,4人一同从兰州市乘班车至临夏市。在接下来的几天里,4人不断跟踪踩点……最终摸清了陈某家的地点。
之后,朱建林等4人从旅社附近商店购买了四把匕首,然后乘班车返回兰州。朱建林、蒋志强、孟繁军为巩固团伙行为,结拜为生死弟兄并宣誓:若遭反抗,每个人手上都必须沾血。
案发
持枪入室夺命劫财
同年12月9日12时许,朱建林、蒋志强、孟繁军3人携带枪支、匕首潜至临夏市,于当晚7时许到陈某家,保姆答复陈某外出开会不在,3人蓄意专等陈某,因此未作案而去旅社登记住宿,并分配了作案用子弹,购买了胶带纸、手套、眼镜。
同年12月11日上午,朱建林、蒋志强、孟繁军前往临夏市崔家坡山根对枪支进行了试射,朱建林、孟繁军对所持的仿“六四”式手枪、蒋志强对所持的二支“小口径”自制手枪进行了试射。
同年12月11日下午17时许,蒋志强在陈某家附近守候时看见陈回家,即告知朱建林、孟繁军二人。于是,当晚7时许,朱建林等3人买了橘子和香蕉等水果,伪装成朋友串门的样子,来到7单元 401室陈某家敲门。陈妻开门后,3人进门谎称蒋志强是当事人的家属。陈某警惕地问:“你们怎么知道我的家?”孟繁军答是向州法院工作人员打听的。陈某说:“不可能”朱建林立即说:“老二,再不要多说了,直接下手”。当陈某从沙发站起时,朱建林和孟繁军迅速掏出手枪,向陈某头、面、颈等部位开枪射击,致陈某当场死亡。继而,3人持枪将陈妻、陈某的小孙子及保姆开枪杀害。在朱建林将陈某的孙子拉到北面卧室行凶时,孙子苦苦哀求:“叔叔,不要杀我”,但朱建林还是凶残地向陈某孙子头部开枪射击,致年仅7岁的孩子当场死亡。之后,朱建林等人从陈家搜寻到现金、手表、假玛瑙石制伊斯兰念珠 107颗(价值 107元)等财物后,朱建林又劫取了陈某尸体手腕处的一块手表及口袋内 1000元现金,并在逃离时带走了橘子和香蕉。途中,他们换乘出租车返回兰州。
逃亡
盗窃失手一凶自尽
法院同案查明,被告人朱建林与孟繁军在临夏市作案后逃往天水,并租住在天水市麦积区渭滨北路西三角地某号。今年元月上旬某晚,朱建林、孟繁军将被害人刘某召至住处进行嫖宿后,因刘在屋内见到了孟繁军的枪支,遂生杀刘之念。次日上午,孟繁军乘朱建林将刘压倒扼颈之机,持斧在刘头部猛砸至死亡,之后两人对刘某的尸体进行了肢解。
今年3月3日凌晨2时30分许,被告人朱建民伙同孟繁军、宋某(另案处理)在兰州市城关区兰新市场电器街某号电动车商铺实施盗窃,在将三辆“锡嘉”牌电动自行车(总价值 3960元)盗出店外逃离时,被正在巡逻的保安张某等人发现围捕,孟繁军开枪自杀,朱建民、宋某弃赃逃跑。今年元月初某日,被告人蒋志强将杀害陈妻的自制小口径手枪抛入黄河,另一自制小口径手枪交其母蒋某(已不起诉)藏匿,后被警方查获。今年4月初,被告人朱建林将其所持的杀害陈某等人的一支仿“六四”式自制手枪、一支消声器及子弹12发交由被告人宗杰保管。同年4月18日,警方从七里河区西站西路 213号宗杰租住房内查获前述枪支、消声器及子弹。经鉴定:查获的自制小口径手枪及仿“六四”式手枪能正常击发,具有杀伤力。
宣判
两主犯一审被判死刑
综合以上犯罪事实,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4名被告人作出了如下一审判决:
朱建林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犯抢劫罪,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;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6年;三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。
蒋志强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犯抢劫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;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6年;三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。
朱建民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2000元;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1000元;并罚合并刑期11年,罚金 3000元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 3000元。
宗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
编辑:
周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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